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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7.4.7  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7.4.8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7.4.9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7.4.10  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7.4.11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7.4.12  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7.4.13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  改造、移交与验收

8.0.1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8.0.2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实现封闭管理模式,保障安全供水。

8.0.3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过改造达到技术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8.0.4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8.0.5  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3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