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7.4.7 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7.4.8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7.4.9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7.4.10 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7.4.11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7.4.12 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7.4.13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 改造、移交与验收
8.0.1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8.0.2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实现封闭管理模式,保障安全供水。
8.0.3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过改造达到技术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8.0.4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8.0.5 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3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 上一篇: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 下一篇:全新的二次供水智慧水务监控平台顺利进入第二阶段测试 201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