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6.0.7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的规定。
6.0.8 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6.0.9 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6.0.10 设备的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有关规定。
6.0.11 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6.0.12 水池(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
7 施工与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1.2 施工力量、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7.1.3 二次供水设施宜采用地上建设方式。
7.1.4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7.1.5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7.1.6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7.1.7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向城市居民供水。
7.2 设备安装
7.2.1 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7.2.2 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7.2.3 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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