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5 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

5.1 泵房

5.1.1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泵房面积一般要求为40平方米,长×宽不少于6×4.5米,每增加一套设备,相应增加面积20平方米,水箱占有位置单独考虑。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并具有远传功能。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及门禁系统,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5.1.2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65dB,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宜大于50dB;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1.3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5.1.4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泵房内配电柜、控制柜应有绝缘隔离设施,配电箱、控制柜下应设绝缘板。

5.1.5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5.1.6 泵房应设置自动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5.1.7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5.1.8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5.1.9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5.1.10泵房应采用远程监控系统;有水箱的泵房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5.1.11 泵房内应安装流量计或水表,直管段长度应满足计量要求。

5.2 水泵

5.2.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1999中的B级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1999中的B级要求。

5.2.2 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1999中的C级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1999中的C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