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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10.4.3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

10.4.4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10.4.5  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提供临时供水,并通知用户。

10.4.6  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城市供水企业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10.4.7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10.4.8  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10.4.9  受理二次供水问题后,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处理期限内处理,服务及时率不应低于97%,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处理;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对非职责分工服务范围的,应向客户说明,转有关单位(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