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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10.2.3  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10.2.4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10.2.5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10.2.6  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3  安全运行

10.3.1  管理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10.3.2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0.3.3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10.3.4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10.3.5  水池(箱)等储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10.3.6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10.3.7  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10.4用户服务

10.4.1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处理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

10.4.2  管理单位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范,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