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8.0.8 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 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
2 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
3 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
8.0.9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9 水质管理
9.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9.0.2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9.0.3 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出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9.0.4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9.0.5 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
9.0.6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
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保存水样,并立即向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10 设施维护、安全运行与用户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10.1.2 采用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0.1.3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0.1.4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10.2 设施维护
10.2.1 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10.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和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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