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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5-30 16:03:18      点击:

8.0.8  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  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

2  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

3  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

8.0.9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9  水质管理

9.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9.0.2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9.0.3  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出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9.0.4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9.0.5  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

9.0.6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

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保存水样,并立即向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10 设施维护、安全运行与用户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10.1.2  采用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0.1.3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0.1.4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10.2  设施维护

10.2.1  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10.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和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